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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-衛生福利部(以下簡稱衛福服部)有關動力式輪椅(電動輪椅)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(電動代步車)進入公共設室內場所原則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91295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教育部114年9月8日臺教學(四)字第1140093121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2日衛授家字第1140761137號函辦理。

三、衛生福利部於114年6月3日召開「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9屆第2次會議」,針對除車站等連結戶外場所之交通設施及運輸工具外之動力式輪椅(電動輪椅)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(電動代步車)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進行報告,會議決議:「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動力式輪椅(電動輪椅)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(電動代步車)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如下:(一)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。(二)最大速限小於10公里/小時。(三)車身尺寸寬度小於80公分、總長度小於120公分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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